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湖北民族学院党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第三条艺术学院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院党委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党委和行政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二)研究决定艺术学院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制定艺术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等;(四)研究决定艺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大额资金使用、经费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五)研究决定艺术学院教职工津贴发放、创收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决定艺术学院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人选的建议、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班主任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等重要事项;(七)研究决定艺术学院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问题;(八)研究决定艺术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等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九)研究决定艺术学院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十)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十一)研究决定艺术学院务公开有关事宜;(十二)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事项及相关重要问题;(十三)研究决定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等问题;(十四)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等方面的问题;(十五)研究落实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师德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干部选拔推荐、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事项,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属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专业人才引进调配、教职工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活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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