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开发区公共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W).«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房,是指开发区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向本开发区住房困难家庭,开发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开发区纳税的工业企业务工且户口不在宁德中心主城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其他乡镇(含飞鸾、八都)、县、市、区外来的务工人员。第四条公共租赁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公共租赁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第五条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开发区公共租赁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同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社会事业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工作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和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管理以及具体工作,公安、金融、税务、人劳、公积金、工商、房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审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和实施机构,履行政府住房资产管理和对住房保障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公共租赁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开发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开发区公共租赁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公共租赁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公共租赁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配建、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房房源管理制度。公共租赁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公共租赁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开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第九条公共租赁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公共租赁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呼方米以内(高层不超过1成。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房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商业店铺,不计入公共租赁房建设成本,用于出租出售。采用划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收益,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所有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第十一条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二) 开发区争取到的市级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四) 公共租赁房建设融资款;(五) 社会捐赠资金;(六)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一) 新建、改建、配建、回购公共租赁房;(二) 收购其他住房用作公共租赁房;(三) 公共租赁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四) 偿付公共租赁房建设融资本息;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十四条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住房困难家庭、干部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为3年。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适时调整,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干部、。保障人均年收入低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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