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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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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省、校学生社团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本院学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的社会团体或非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和团委的领导。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长江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四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专业技能,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康”或其他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其中一类申请登记。第五条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为长江职业学院的全日制学生,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第六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核心机构和财务部门);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七条有规范的章程。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活动场所;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学生社团类别;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指导老师应是本校教师、管理干部或离退休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若需从其他高校或社会单位聘任,须单独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一名指导老师原则上指导一个社团,指导多个社团需提交情况说明,报效团委审批。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填写《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社团首届负责人登记表》,先交至校学生社团部初审,再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超过批准筹备期限;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支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须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并交校学生会社团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每人每学年能超过20元,且须开具校学生社团部收据。所有以上财务支出必须反映到学生社团每月的财务报表中。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告知校学生社团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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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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