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加计扣除)资料三项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说明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一)政策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三)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税发〔2008〕116号。(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附件规定的格式,此项内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附明细资料:当年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相关研发费用支出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和专账复印件;形成无形资产的相关研发费用支出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和专账复印件);,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力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市州级以上(含本级)科技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一)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职工工资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2—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按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二)(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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