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7”杀人案件(第一部分)1998年9月27日下午6时50分,武汉市江岸分局刑警队值班员接到西马派出所电话报称:今日下午六点,江汉北路162号居民胡道庭报案,其母朱春梅(73岁)被人杀死在家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于下午7时40分开始。一、现场勘验情况江汉北路162号就是一砖木结构的两楼一底单元式居民宿舍楼房。坐北朝南。前临大街,西、北靠居民住宅,东侧与武汉市果品公司相临。现场位于底楼,底楼共住三户人家,共用南门进出,同向街面进南门就是一公共客厅,客厅西墙有一门与公共厨房相通。由客厅沿厨房的东北墙有一过道,通往胡道庭家,家有一套间(就是胡道庭与妻子居住),门锁完好无损,室内无翻动迹象,物品也不见短少。过道终端就是偏房,房门虚掩,门上暗锁未发现任何痕迹,室内面积为3、3×2、7米,顺南墙边放有一架长2米,宽1米的木梯,死者朱春梅头南脚北仰卧在床上,身上覆盖有绿色棉毯。死者的脸上有血,上身外穿一件兰色的长大对襟衣,内穿一件花布衬衣,其均被血迹浸染,上衣服的右胸部位有一破口,死者下身外穿黑色长裤,脚穿黑色长袜。枕头及上身部位的床单上有60×50公分的血泊。经法医检验,死者的尸斑出现在腰部,背部未受压迫处,尸僵不明显,眼角膜透明,瞳孔直径为0、5公分。死者的口、鼻腔有血红色体液,皮肤与指甲苍白。死者右胸乳头以上2公分处,有3、7×0、5公分的创口,创缘整齐,创口周围无表皮脱落及皮下出血,创角一钝一锐,创腔中无组织间桥。右胸2、3、4肋骨断裂,右肺上叶有一2、5×1、5公分的破裂口。死者胃内容物约100毫升,其中有未完全消化的青菜、肉类、米饭、花生米等食物。死者的衣着整齐,除血迹与伤痕外,其她未发现异常。经检验,其血型为“O”型,被害人系被刺破肺脏与主动脉,造成急性大出血而死亡。死者室内物品未见异常变动与短少,也未发现凶器。在勘查过程中,与死者同住一单元的邻居夏顺珍家发现家中刚买回不久的“松下”25寸彩色电视机不翼而飞。经勘查,夏顺珍家为里外两间,外间的客厅门上装有暗锁,暗锁上方10公分处的门沿上,留有5枚新鲜指印。门锁上无撬压痕迹,客厅面积为3、2×3、1米,室内靠西墙放有一台缝纫机,缝纫机面上有两把带血的上海牌钥匙,靠南墙放有一台电冰箱,东南墙角处有一电视机柜,柜上无电视机。柜面上留有3枚新鲜指印,靠东墙有一方桌,桌上有电视机罩,靠北墙安放有茶几及沙发,茶几上的玻璃杯上有2枚新鲜手印,北墙西端有一门通向卧室,室内面积为3、1×2、85米,南墙边放有一张双人床,床上对放着衣物及电视机的包装泡沫,未有翻动迹象。北墙上安装的双扇窗户关闭着,插销处于插闭状态,窗下有一书桌,三个抽屉均未上锁,但没有发现触摸与翻动的迹象。东北墙角有一五抽柜,柜门紧锁,未发现异常。据夏顺珍陈述:西北墙角原放有“松下”彩色电视机的包装纸箱,但纸箱不见了。西墙边有一大衣柜,柜门上有暗锁,未发现破坏痕迹。公共客厅东墙北端有一门通向居民李济群家,李济群家无人,房门上有暗锁,暗锁完好无损。二、现场访问情况据被害人的媳妇段少华说:9月27日下午4:00钟下班回家,发现被害人的房门虚掩着,身上盖着毛毯躺在床上,以为午睡未起(被害人平时有这样的习惯),但段少华又想这么晚了还不起床就是否就是病了?于就是连叫了几声。未见回答,急忙用手触摸其口鼻,发现已断气。当时段少华误以为婆婆就是患疾病死亡,便请邻居帮忙为其更换衣服,准备料理后事。在更衣时,发现右胸有创口。并附有大量的血迹,这时段少华才感到不妙,待其丈夫胡道庭回家后才到派出所报案。经访问现场周围的群众,她们都说被害人朱春梅生前与儿子、媳妇与睦相处,没有自杀的言行表现。一家人与再邻居的关系也比较好,从未发生过矛盾冲突,平时朱春梅有睡午觉的习惯。夏顺珍的丈夫李某在外工作,很少回家,夏顺珍经常带人在家里打麻将,交往关系比较复杂。据事主夏顺珍反映:她购买的彩色电视机的时间还不到1个月,家中开房门的钥匙与自行车的钥匙串在一起,一般挂在客厅的墙壁上,只有外出时才带走,没有发生过钥匙丢失情况,现场留有的两把钥匙不就是她家之物。三、现场实验现场勘查时,对夏顺珍的客厅大门进行了多种实验,排除了插片拨门入室与踹门入室的可能。经检验鉴定,夏顺珍家的钥匙与现场遗留的两把附有血迹的钥匙同为开启夏家房门的钥匙,并且在夏顺珍的钥匙上发现有新鲜的锉痕,判断现场遗留的两把钥匙就是用夏顺珍的房门钥匙所配制。现场钥匙上的血迹就是人血,经鉴定,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讨论题:1、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判断。2、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侦查方向与侦查范围以及应采取哪些侦查措施?“9·27”杀人案件(第二部分)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结束后,专案组分二路开展侦查、调查工作:一就是由侦查员赴桥口、江汉、江岸等地区,对夏顺珍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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