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09年度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09年度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上股东会合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2009年4月27日发布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09年度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发布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09年度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股份为2,600,332,600股,%;现场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所持股份为871,634,632股,%。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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