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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2013-10.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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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一、假期 1、年休假 2008 年人事部 9 号令满 1-10 年5天满 10-20 年 10天满 20 年以上 15天 A :除特殊批准外,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B :婚假、看护假、产假不影响年休假 C :凡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 45 天,或请事假累计超 30 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D :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影响安排休假。 2、婚假:5天晚婚( 男达到 25 周岁、女达到 23 周岁) 增加 10 天婚假( 粤人薪[1996]19 号) 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假。 3 、丧假: 5天对象: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粤人薪[1996]19 号) 以上三项假期不含法定假日在内的天数,以下各项目含法定假日在内。 4 、看护假粤人薪[1997]5 号独生子女的男职工可享受 10 天看护假, 3 个月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按事假处理。注意:享受了看护假补贴的不能再休看护假。 5 、探亲假(节假日不能团聚,相距 400 公里以上) 国发[1981]36 号、粤人薪[1996]19 号、劳险司函[1989]1 号 A: 未婚职工每年 20天; 也可两年一次, 假期 45天。往返路费( 列车硬卧标准)由单位报销。 B :夫妻分居两地,每年 30 天(只能一方享受) ,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 由单位报销。 C :已婚夫妻可四年一次探望住在异地的父母,每次 20 天。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 在本人基本工资 30 %以内的自理, 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人薪发[1994]11 号) D: 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 可四年一次选择探望住在异地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每次 20 天。报销返往路费标准(同上) E :退休、退职人员不能享受。上述假期含法定假日在内,不含正常路程天数。 6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 A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 粤府[1989]16 号);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 B :晚婚、晚育的请咨询计生部门 C: 经单位批准, 请哺乳假的, 超过正常产假的工资按基本工资不低于 75 %计发,各项补贴照发。月平均年终岗位奖金停发。 D :国务院令[ 88]9 号,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教人[ 1992 ]8号以上四种情况,不影响正常调资。 7 、流产假劳险字[1988]2 号 1、不满 4 个月, 15天 2、4 个月以上, 42天 3、超过时间仍不能上班,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有关规定,参照粤府[1989]16 号文执行。 8 、病假粤人薪[1996]18 号、粤工总字[1994]119 号⑴、机关: A:2 个月以上不满 6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不满 10 年的,职务、级别工资发 90 %,满 10 年以上的,发 100 %。 B: 超过 6 个月, 从第 7 个月起, 工作不满 10 年的, 职务、级别发 70%, 10~ 20 年的,发 80 %, 20 年以上发 90 %。⑵、事业 A:2 个月以上不满 6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按 90 %以下发;工作满 10 年发 100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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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