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doc浅析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赡养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从1993年7月至2003年7月,沾化县法院共审理178件赡养纠纷案件。最近,笔者对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看法。一、特点(一) 赡养纠纷案件均发生在农村。沾化县法院1993年以来审理的178件赡养纠纷案件均发生在农村,且原、被告为农民的占绝大多数。据统计,在241名原告中,农民占91%,退休工人或退休干部占9%;在249名被告中,农民占近80%,工人或干部、个体户占20%o(二) 原告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从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来看,原告平均年龄为67岁,最大的79岁,最小的56岁,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无固定的经济收入。(三) 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处于养儿育女阶段。在241名被告中,平均年龄为41岁,最大的57岁,最小的37岁,多数已与原告分灶(分家)另食,正处于养儿育女的阶段,面临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境况。(四) 多数赡养纠纷案件采用判决方式结案。在审理的178件赡养纠纷案件中,采用调解结案的占41%,采用判决方式结案的占59%。有些案件是起诉前曾经过当地干部或司法部门的调处未果后诉至法院的,法院在审理中采用调解方式也未能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只能依据法律作出判决。(五) 原、被告之间存在难于愈合的代沟。由于大多数原告与被告长期分灶另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管审判人员反复做告事人的工作,试图使原、被告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方便照顾,节省日常生活开支,但大多数老年人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做子女的也宁愿支付赡养费给老年父母,也不同意和老年人同住。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相互推卸责任。农村家庭以多子女户居多,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如赵某、汪某夫妻生育五子二女,均已另立家室,兄弟姐妹之间有矛盾,都不愿承担年老父母的赡养费,现在二人均已70多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的经济来源。赵某、汪某曾要求当地干部和镇司法办处理,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不得已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七被告共同赡养晚年生活直至终老。(二) 被告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由于不少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如原告陈某诉三个儿子陈立华等赡养纠纷一案,而被告陈立华却提出首先要处理好家庭财产问题,然后才处理赡养问题,完全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三) 被告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责怨发泄在赡养纠纷中。农村父母大多在子女逐渐长大后,让子女分家立室,并把家庭财产分配给子女。但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对家庭其他成员有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四) 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有的家庭巳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如原告张江(79岁)诉讼被告张庆明(57岁)、张庆超(59岁)赡养纠纷一案,被告张庆超认为其本人是农民,收入低,且自己都要由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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