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退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生退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第二条退费条件及标准1、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按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2、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同时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的补偿。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4、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第三条退费方法办理退费时,退学学生持退学审批表(由系出据并签字,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签字,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审批签字)及交费发票和收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第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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