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职责,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等,制定本预案。、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Ⅱ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Ⅲ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Ⅳ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O0人以下的事故;(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适用于滨海新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超出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需由新区政府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有关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为主,滨海新区有关部门与属地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区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处置中的作用。,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滨海新区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功能区管委会、街镇(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构成。(以下简称区危化品事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新区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贯彻落实滨海新区委、滨海新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指导或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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