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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修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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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 修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20727( 颁布时间) 20021001( 实施时间)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修订) ( 1994 年9月1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 2年7月27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评估方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 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管理的国有资产需要评估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 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第五条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第六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七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 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第九条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 有关单位应当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评估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资产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第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制定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 (二)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资产评估资格; (三)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对资产评估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 (五) 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纠正或处理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应作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 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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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