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自2009年以来,我镇明确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以下同)制度,推行“安责险”制度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有效转移企业责任风险,可以切实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效保障我镇安全生产顺利开展。一、制度内涵全面、客观地认识“安责险”出台的背景、欲实现的功能和制度的定义,有助于人们理解此项制度的深刻内涵。安责险提出的背景。通过前期对于高危行业企业现行风险责任管理现状的调研,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备受各方争议;企业不支持,有关政府部门不理解,造成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起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作用。工伤保险“广覆盖、低赔偿”的特点,已远远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对于从业员工的保障需求,赔付“手续繁杂、时间滞后”特点,不能及时缓解企业压力,且工伤保险缺乏事前风险防范作用。其他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混乱。因此,设计、推行一种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员工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减轻政府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则成为当务之急。安责险承担的主要功能。“安责险”应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雇主责任险、意外人身伤害险等安全生产领域商业保险制度的综合,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转移、分散企业风险;三是减轻政府负担,转变政府职能;四是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化监管作用。安责险的基本定义。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及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安责险的设计原则。1、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安责险是国家安监总局在全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而指导各地安监部门着力推行的责任保险。安责险作为政府主导,为保障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而设计的产品,必须体现其社会公益性的一面,在费率、保额等各方面应与普通商业保险有所差别;而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除了实现企业基本盈利外还肩负着更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为保障经济社会与安全的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2、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责任事故必将涉及到企业的过失行为,而安责险出台的目的就是要减轻企业的责任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安监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无论企业有无过错(除故意行为造成的刑事责任外),都应属于安责险赔偿范围。二、把握市场需求(一)多数企业按高风险岗位人数购买安责险。多数企业考虑到岗位安全风险系数及其风险控制成本,仅愿意为高风险岗位人员购买安责险,特别是规模大的企业,反映尤为突出。以“泸州北方化学有限公司”为例,在册员工5000余人,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该企业自1999年以后,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人以下。参照河南危险化学品生产型企业安责险保费缴纳计算,如果全员购买,则为:(580元/人×5000人)×(1-20%)=2320000元,(3000人以上企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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