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布岗位、接受报名、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等招聘程序,组织招聘工作,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录用聘用中不得违规操作、以权谋私。,确保职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保密事项,不得向评委会执行委员“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职称评审工作。不得替参评人员“说情”、“拉票”,搞不正当活动。,严格按照编制、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省有关规定执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调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改变机构、岗位性质和增加编制。,要严格落实专家评审制度,对评审和推荐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确保评优和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凡工作涉及本人及配偶、子女和旁系亲属时,要自觉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二、、法规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一律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变相形式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或获得任何报酬、好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参与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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