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7〕37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7〕89号)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苏法宣办〔2017〕14号),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司法行政系统既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统筹指导部门,也是“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当带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管理和法律服务工作与法治宣传教育实践相结合,使法治宣传教育与执法管理和法律服务有机融合。第三条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都承担重要普法责任,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普法宣传与执法办案相结合。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积极主动地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促进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养规则意识,树立法治信仰,维护法律权威。(二)坚持条块责任与协作配合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三)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形象,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信心。(四)坚持改革创新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第四条建立健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组(党委)理论学法不少于2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法治宣传教育与学习型机关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机关(单位)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机关学法氛围。第五条党组(党委)班子和成员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和依法履职等情况进行述法。第六条加强司法行政干警执法普法能力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不断提升干警法治素养和执法水平。健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网络学法考试制度、法治培训制度、法治教育和学法用法考核评估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执法司法能力和水平,全市科级以上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低于40学时。第七条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探索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警示。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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