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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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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区市监处字[2019]25号企业名称:宁德市东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43823948Y;法定代表人:林希月;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住所:宁德市蕉城区城南环岛工业区三楼(城南镇福洋路9号);经营范围:水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水产养殖;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干制水产品)生产、批发兼零售;联系电话:*********。2018年7月12日,我局接到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案件线索通报函》{龙市监通报字(2018)1-3号}称:该局在一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散装基地大黄鱼”检验不合格,而上述大黄鱼全部购自宁德市东富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26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现已终结。经查,2018年4月23日,当事人以**元/kg的价格从公司养殖基地购进**kg鲜大黄鱼,用冰块冰鲜加工制成冰鲜大黄鱼后,以“散装东富无公害大黄鱼”的名义全部销售给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元/kg,共计销售金额4685元,营利1285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总部提供给各门店(超市),以“散装基地冰鲜大黄鱼”名义对外销售。2018年4月25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大黄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大黄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508ug/kg),被判定不合格。2018年7月26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截止案发止,上述冰鲜大黄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被抽检的大黄鱼检验报告中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508ug/kg,而标准指标:≤100ug/kg。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八条中“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认定,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者地方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下述规定进行认定:(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含)以上的,以及没有具体限量标准的或者仅有定性指标的,应经专家评估后认定是否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规定,2019年1月9日,我局召开会议对涉案大黄鱼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是否为“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进行认定。专家评估认定意见为:“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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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