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修订思考.doc对《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的修订思考第六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原文:第三十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分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XX】第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第018号)是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要依据,而本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如果本办法有关条款也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建议(一)第三十九条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认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原文:第四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分析(-):首先,如果纳税人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准确,那么其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纳税资料也就必定不准确,二者是因果关系,但第四十三条将因和果分别规定。其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Lxx]第156号)第八条不一致: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 未按本规定第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建议(二)第四十三条调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应当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原文:第四十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二)销售免税项目货物的(国家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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