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委托单位:秦皇岛市水务局编制单位: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一九年七月总则任务由来为了贯彻2011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要求,依据《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任务书》和《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构建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秦皇岛市的地下水资源现状编写了《秦皇岛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规划范围为秦皇岛市重要区域地下水域,具体规划范围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平原区和有保护意义的山丘区。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规划编制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步委托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秦皇岛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编制依据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法规、规章国务院第559号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7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16日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环办函[2014]1561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16日发布《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保部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环保部环发[2012]98号《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冀政办[2012]16号,《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和禁止建设项目名录》,冀环管[2005]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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