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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合作经营规定合同 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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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甲方:地址:乙方::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10】23号、省政府【2010】59号文件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试行)》的规定,为落实客运车辆多元化投资经营和行业管理的经营模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合作经营客运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关系1、车辆线路标志牌属于政府通过行政审批许可的方式可被许可方营运某条线路的行政许可,被许可方是甲方,即甲方是车辆线路标志牌的所有人。乙方自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客车与甲方合作经营该行政许可的该条线路旅客运输。因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许可第三人使用该线路牌。不得进行转让经营。2、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对其经营的旅游客运运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方式,且独立承担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财产损害等民事责任,且自费承担在运营过程中车辆维修及其他一切费用。第二条乙方车辆的基本情况1、营运的车辆:车辆厂牌型号:;车辆类型及技术等级:;车辆牌照号:川Y;自编号;核定座位:。2、经营围:旅游客运;线路牌号:。第三条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合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线路牌。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决或终止合同后,乙方车辆的经营期限无论是否到期,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牌,乙方车辆必须退出经营,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3、乙方违约被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或车辆线路经营期限届满时,车辆按规定报废,甲方收回线路牌,但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有债务尚未清偿除外。4、经营期限以线路标志牌有效期限为准,经营期限到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地全面前评估,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认是否同意乙方更新车辆继续经营,同意继续经营的可签订下一阶段的经营合同,但在经营期间禁止车辆私自转让。5、车辆的经营期限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客运车辆许可经营年限为准。6、营运车辆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时或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时,无论该车辆是否还在合同期限,该车辆必须退出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报废,经甲方对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确认具备继续经营条件更新的,乙方在甲方规定期限更新车辆后继续经营,单逾期未更新视为乙方放弃经营,甲方有权收回路线路牌。第四条车辆保险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按不低于60万/座、第三者责任险按不低于100万、车身险按规定定价值投保。乙方在正常经营期间,发生伤、残、亡等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自行承担。第五条乙方的履约保证乙方签约时,应一次性交纳保证金10000元(壹万元整)。合同期限满后,了清一切债权债务,甲方收回线路牌,终止经营[三个月后退还乙方保证金10000元(壹万元整),但不计利息]。第六条费用收取规定1、甲方每年按归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定额安全经费元(大写人民币;)。2、乙方每年月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元(大写人民币)。3、乙方每年月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安全学习培训费元。(大写人民币)4、乙方每年月日前必须按规定向甲方缴纳GPS服务费元。(大写人民币)5、乙方逾期未缴清上述1—4条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月10%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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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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