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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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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6 年12 月2 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7 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分配和监督职能, 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 不含贾汪区,下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物价、审计、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本市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 提留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政性收费; (二) 事业性收费; (三) 基金及附加费; (四) 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 用于乡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地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 不得擅自减免, 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凡需要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 应当向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再报省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必须持省政府或者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到市物价部门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后方可收费。严禁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第七条各部门、单位收取预算外资金, 必须向缴款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第八条预算外资金按照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行政性收费、基金及附加费的所有权归同级人民政府。执收单位开出缴款通知书后, 责成并负责督促缴款单位及时足额地将预算外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事业性收费, 实行“专户储存、区别类型、核定收支、参与分配、按月结算”的管理方式, 由财政部门核定上缴财政比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应当依法纳税, 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九条上缴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的调控权归同级人民政府。市、区财政部门按期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终了, 财政部门按期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后的资金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的执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 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情况, 按期编制、上报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第十二条行政性收费、基金及附加费的执收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准开户的文件只能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 并不得在任何银行开设收入账户; 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收支各一个账户。执收单位须凭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开户的文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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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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