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黔江府办发〔2017〕61号电子公文专用章核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黔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公平公正认定保障对象,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第三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认定本区城乡居民家庭是否具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资格条件。第二章家庭成员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六条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一)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第三章家庭收入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第八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维持基本治疗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长期刚性支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可凭实际票据冲抵当期部分家庭收入。第九条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本区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在实际核算时,工资性收入可扣除20%的就业成本后计算。(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不能提供收入依据的,按照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见附件)指标折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所在乡镇街道上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12个月。(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据实计算。(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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