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沈劳社发〔2002〕3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二、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三、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单位、行业自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备案。四、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特别要照顾老职工、退休人员、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以上,个人负担的部分。(三)特困人员患危、重病发生的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50%的。(四)弥补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五)其它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建帐管理,定期公布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年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医疗保险费执行情况。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