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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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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 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 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 其弊端有二: 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 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继 1987 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 18 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 1989 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 1996 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 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 各省市再层层分解, 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目前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 证后监督管理; 年度复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 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 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 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 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 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 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 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 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 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 包括产品) 调整, 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 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 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 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 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 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 相关权利机构授予起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 英文用 a license; a pass; a permit; a permit card 表示!一: 许可证制度是在环境管理中, 国家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开发建设、生产排污等具有影响环境的活动行为者进行活动申请, 并批准、监督其从事某种活动而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多以某种凭证即许可证形式进行, 故称“许可证制度”, 也称“许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核、批准、监督、中止、吊销以及作废等一系列管理活动过程, 根据管理对象不同要求, 可分有规划、开发、生产销售和排污许可证等类型。许可证制度可保证对环境有影响作用的管理对象遵守国家管理环境的有关规定, 从而将其对环境的影响作用限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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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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