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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事项的建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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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事项的建议.doc改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事项的建议诉讼实务并非所有问题都在庭审中解决,然而庭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仍然非常重要。通常当事人对庭审也非常重视,并且有较高期待。庭审的功能也有待诉讼实际中进一步发挥。我对庭审中的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一、关于宣读起诉状。(一)当事人宣读起诉状意味着庭审进入实质性阶段,有标志意义。同时,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往往能使庭审得以较为顺畅的进行,有积极意义。但是,笔者还是认为法庭调查开始让当事人宣读起诉状不太理想。因为:1、 起诉状立案后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再行宣读流于形式,浪费庭审资源。2、 起诉状既包含案件的事实也包括了案件的理由或法律适用,全部放在法庭调查阶段宣读,造成庭审逻辑不清。3、 多数情况下,起诉状代替不了当事人的陈述。后者更真实、原版、丰富。4、 起诉状不等于案件事实,甚至不等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实务中较为详细的起诉状并不多见。因为很多原因起诉载明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都会有差异。当事人基于书面表达能力,诉讼策略,利已求胜心理等等,往往令起诉状的事实被选择、残缺不全。因而在法庭调查阶段再行宣读起诉状意义有限。引导当事人抛开起诉状陈述案件事实,会更具法庭调查的意味。5、 起诉状只应是人民法院立案的根据和审判人员初步大致了解案情的载体。全面、详细、彻底的了解案件事实应寄希望于法庭调查,不能过多的依赖起诉状或答辩状。6、 要求当事人陈述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可见,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法律依据。7、 当事人具备陈述的条件。当事人是案件原本事实的经历人,复述案件相关事实不会强其所难。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也理应对案件事实作全面深入的了解。只有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要求其陈述案件情况也仍然不为过。8、 实务中有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后才进入法庭调查的庭审模式。程序如此安排虽对整个庭审有总领作用,不过略显繁琐,而旦起诉状的事实或理由与法庭调查的陈述或法庭辩论意见的发表会有重复,影响庭审效率和逻辑。(二)建议在这个阶段坚持要求当事人陈述。假使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那么法庭调查开始后的第一个庭审发问即是:原告你根据什么事实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原告的文化程度、是否委托代理人等发问句式可以调整,但一定要求其陈述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假使诉讼请求为返还车辆一部,则第一个庭审发问即是:原告你根据什么事实要求被告返还车辆?1、 法庭调查必须围绕诉讼请求展开C因为人民法院就是要在这个阶段查清当事人请求的事项有没有事实根据。2、 紧扣请求事项规范和引导当事人的陈述,会使庭审更紧凑,逻辑性更强,更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3、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整体陈述,也可以分项陈述,以促使庭审更有条理。4、 应及时询问对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便集中庭审的注意力,并自然形成庭审争议的焦点。5、 争议事实即时询问当事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引导当事人即时举证。6、 无争议的事实载入法庭调查笔录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二、关于被告当庭答辩。(一)被告答辩可以发现争议焦点,增强庭审的目的性。但是让被告当庭答辩仍有不合适之处。1、 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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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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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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