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12法律援助工作站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二、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三、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本工作站参与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四、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代拟法律文书;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六、负责组织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的管理和培训;七、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查证申请人经济状况;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九、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基本信息;十、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法律援助范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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