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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代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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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图是指按照一定数学法则,运用符号系统、以图形或数字的形式表示具有空间分布特性的自然与社会现象的载体。本办法所称的地图是指向社会公开的以纸、布为载体的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互联网地图、图书报刊和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示意性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复制、审核、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与地图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机制,将地图知识的普及作为科普活动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落实到有关课程和教材中。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从事地图编制所需的地理信息采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省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八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指挥机关、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军用港口、军用码头、军用管线等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和设施;(二)监狱、刑事拘留所、戒毒收容教育所以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危化品存储厂库区、铀矿床、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设施;(三)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以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数据等国家秘密信息数据的;(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第九条编制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开地图,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从事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登记;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登记。第十条编制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应当将选题内容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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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