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左环罚字〔2019〕014号左云县台盈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6MAOGWQ47X5详细地址:左云县店湾镇秦家山村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陈述申辩情况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中,活化炉无污染防治设施,烟气直排。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据为凭。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左环罚告字2019(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额度种类无异议。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左云县环境保护局账号:04—251001040006060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左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左云分局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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