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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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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人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 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 专项用于补助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 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范围, 主要指解决农村( 包括牧区、渔区) 人口的生活用水。不含国营农林牧场、城镇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城的缺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人饮困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 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 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本次中央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饮水最困难的人口。其它农村饮水问题,根据各地条件,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分阶段逐步安排。第二章农村人饮困难标准和解决标准第四条农村人饮困难标准是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 1~2 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 100 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 70~100 天;水源型氟病区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 毫克/ 升,当地出生 8~15 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 30% ,出现氟骨症病人。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以初步解决人饮困难为原则。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 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 20~35 升, 干旱年份为 12~2 0 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2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解决农村人饮困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第七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 由省级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第八条地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 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水利( 水电)厅(局) 和计委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第九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 、解决农村人饮困难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 、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 、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 、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 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所需资金(不计受益群众投劳折资), 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第十二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各种资金, 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资金等要统筹研究, 合理安排, 集中用于解决规划中最困难的人口; 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财政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3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要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不能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建成后, 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困难问题, 由地方自行解决。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第十五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逐乡、逐村、逐户建卡片, 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并按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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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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