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LU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h承担单位a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i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H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的手段。计划和项和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金的有效引导,推进科技优势向产业优势转移。第五条计划及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管理公示公告制度、F1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项H监理和审计制度、计划项目统计调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制度。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指令性科技计划的设立,项目的立项以及过程管理等事宜。第二章计划设立与管理办法的制订第七条计划设立应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的原则,根据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建议,具体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牵头组织论证,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计划需调整、撤销或更名,也应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第八条计划设立建议报告草案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区(县)科技局和各类专家的意见。草案内容要对拟设立计划的宗旨、H标、任务、范围、内容、资金来源、管理和运行等予以明确界定,同时也应当对拟设立计划在计划体系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他计划的关系做出必要说明。第九条计划体系在一定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原则上每五年应对原科技计划体系进行一次整体评估,根据下一个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需要,对市科技计划体系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各类计划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山市科技局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处室)或由综合计划管理处室牵头制定有关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程序报局K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十一条各类计划管理办法应就以下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一) 计划的且标定位、支持方向与范围:(二) 计划的组织管理(三) 计划的基本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四) 计划项H经费管理的右关事项(五) 计划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确定、签订科技计划合同等基本程序。第十三条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制订项H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选择范围、重点技术领域、目标和方向、立项项H数和申报限项要求等。指南须经综合计划管理处室审核并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四条项H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_)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 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单位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三) 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一般情况下,单位自筹资金规模应高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以上(特殊项目除外);(四) 具右完成项H的良好信誉度,无应结未结或未通过凝收的项目:(五) 项目负责人无在研项目;(六) 申报指南中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计划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领域和重点技术内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实施周期-般要求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应填报或提供下列材料:(一) 单位基本信息表(二) 项H基本信息表(三) 项目申报书(山申报单位按照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四) 与项目申报有关的佐证材料第十七条项H申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三) 现有基础条件和优势(包括项目团队、管理、现有技术装备条件、相关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情况的介绍和分析);(四) 研究内容(包括重点和难点分析)和预期H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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