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日期:2008年6月
重要提示
经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号文核准,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月9日变更为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2年9月26日证监基金字[2002]70号文件《关于同意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年5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5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38
八、基金的转托管 40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业绩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5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七、风险提示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二十四、备查文件 9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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