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儒众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六日永春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黄燕珍电话:159859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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