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审类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doc土地预审类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湘国土资发[2009]31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五)公开、高效、便捷。第四条预审权限预审由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批次储备用地、统征地等,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预审。第五条预审委托(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十•资源部;国十•资源部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一135—(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以及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三)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330KV以下输也线路塔基、通讯塔基、钻探井位等零星分散的小面积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六条预审单请(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三)需备案的建设项kl,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国十•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四)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五)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1何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报批进度安排预审。第七条建设项目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预审申请报告。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木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土地类型及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bl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内容;(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平面布局图,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136-(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扫描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项目拟用地范围;(五)需批夏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等,不带具体项目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资料。第八条预审受理与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预审申请资料后,应即时或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杏,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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