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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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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一)征税范围的原则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转让的土地,其所有权是否为国家所有,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第一个标准。.(一)征税范围的原则2、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发生转让行为,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发生转让行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第二个标准。.(一)征税范围的原则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行为征税。这里,是否取得收入是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三。.(一)征税范围的原则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房地产权属,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权属人未取得收入,因而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具体情况的界定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税、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一是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这种情况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受让方式,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仅对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基础开发,不进行房产开发,即所谓的“将生地变熟地”,然后直接将空地卖出去。这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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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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