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条件: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及需办理特殊退税的企业。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7、银行基本账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各三份; 10、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时限: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办结告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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