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与大学、研究机构和知名企业在教学、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的管理工作, 现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各单位凡申请以“北京理工大学”名义成立的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含研究中心、实验室等), 均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各单位申请成立的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应对我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的成立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立北京理工大学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须首先得到依托机构(学院)的同意,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成立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申请表》,附成立联合学术机构请示报告,由依托机构(学院)及负责人签章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二)报批实行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制度。申请材料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初审通过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科学技术研究院、保密(部)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其他需要会签的单位。(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四)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联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五)申请材料原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存,科学技术研究院、保密(部)处和其他会签单位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案。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学校规章,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开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校保密制度。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的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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