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黔都监减字第611号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一华,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4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4年4月29日—2024年4月28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3月10日五、附加刑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该犯为首次减刑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八、刑期至: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王一华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27日因逃避劳动自伤自残给予记过行政处罚,共计3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王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一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3日附:罪犯王一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一册。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黔都监减字第612号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国隆,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都匀市。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63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5年6月10日—2030年6月9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7月8日五、附加刑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六、刑期变动:该犯为首次减刑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八、刑期至: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罪犯吴国隆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吴国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确有悔改表现,并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该犯系累犯,建议对罪犯吴国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3日附:罪犯吴国隆服刑改造材料一卷一册。贵州省都匀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黔都监减字第613号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正义,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开阳县。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2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5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6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4月17日五、附加刑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六、刑期变动:该犯为首次减刑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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