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监督兰绍江内容提要: 互联网的普及, 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也包括政治生活方式。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 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2003 年,沈阳刘涌涉黑犯罪团伙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引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上大讨论。虽然此案已告终结,但它造成的舆论效应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迪。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所谓“网络舆论监督”, 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 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 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 1、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 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 为各国政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 但来势凶猛, 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 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 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 终于绳之以法, 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 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 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 尽管个别“权威”说: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 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 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 ,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刘涌不死,民心死”,一语表达了人民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②维护司法公正,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有的“专家”断言判处刘涌死刑是我国一贯重刑思想的体现, 民众的态度是媒体片面引导的结果, 是用感情代替法律; 更有人建议最高法院改写辽宁高法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 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 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 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 笔者注: 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罪责了! )说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尊严的维护。”[注] 但是,从 200 0 年7 月刘涌案发到 3 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 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百姓心中有杆秤”, 可以说, 刘涌案件的审判, 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2、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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