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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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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农业部农办人【2007】22号文件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第三条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第四条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第二章获取第五条农业劳动者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七条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参加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所从事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可晋升一个职业等级。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一)鉴定站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鉴定结果;(二)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对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三)部行业指导站按统一要求编号并打印证书;(四)部鉴定中心受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核发证书;(五)鉴定站将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第三章使用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第十一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农业系统各类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工作的,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鼓励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断提升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第四章管理第十四条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第十五条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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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