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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规范要求.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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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共用部分 楼梯和电梯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 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 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 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 1954 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 17 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 1987 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 10 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 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梯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津 60 岁以上的老人, 已占该市人口的 12% , 上海已占 18% , 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 含七层) 以上必须设置电梯, 原因是, 其一, 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 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根据对健康情况一般的中年人的实测,其登高运动量和生理反应见表 。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 )已感腿软,上七层( )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 16m 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 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 近年来, 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 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 50~ 100 年, 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 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 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 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一、如底层设高 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 层高的住宅计算,( ×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 ++ ( 室外高差) =16m , 也就是说, 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 此时以 16m 层高来限制。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 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 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 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实践证明, 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 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 环境质量很差, 且平台造价高昂, 为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 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即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 16m ”。对采用 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 (架空层) + (室内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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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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