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 2007年11月27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公正、高效地办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主管部门。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及其、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提供投诉和投诉处理文本模板。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 投诉分直接投诉和委托代理投诉。委托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的相关请求和主: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投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日后不再受理。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以下达投诉处理通知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申请的,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的真实、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七)投诉事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已经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负责该投诉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一)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三章 调查 第十三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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