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工作奖惩制度第一条凡模范遵守保卫管理制度和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制度的应给予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二条模范地遵守保卫工作管理,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条执行并遵守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勇于纠正违章的。第四条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侦破案件提供线索证据的。第五条敢于同歪风邪气、坏人坏事做斗争,事迹突出的。第六条发现事故隐患,积极提请整改。发生事故奋力抢救,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的。第七条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稳定,无事故、无案件的。第八条凡有下列违反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二) 因工作失职,使国家财产和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三) 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赌博等行为的;(四) 起哄闹事,扰乱内部治安秩序,不听劝阻的;(五) 丧失警惕,不负责任,而发生案件的;(六) 违反保密规定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七) 故意毁坏消防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的。第九条单位、部门领导人因不重视本制度,不负责任,防范措施不落实,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出现问题的,要追查领导责任。不按照本管理制度办事,有章不循,擅离职守,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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