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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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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大国资〔2013〕32号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四川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四川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一)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论证、专家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四)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处置必须报规划建设处审核;车辆处置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五)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进入学校财务处上缴国库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备案、审核和报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图书馆、博物馆等。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八条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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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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