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嘱执行制度外一科医嘱执行制度1、医嘱必须有医生签字,护士方可执行。医嘱不全、不清、用药时间、剂量不准确不执行,自备药无医嘱不执行。2、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紧急抢救和手术中因急需而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述一遍,与医生核对用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用过的安瓿,丢弃时,需经过两人核对,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3、处理执行医嘱护士必须认真核对医嘱内容,并确认患者的姓名、床号、药名、剂量、用法和时间,无误后按时执行、签全名,并注明处理、执行时间。4、如果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技术规范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向科主任、护士长或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报告。5、主班护士查对医嘱后,应先将立即执行的医嘱分配给有关护士执行,然后在处理其他医嘱。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班并在交班本上注明。6、长期医嘱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当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后失效。处理长期医嘱后分别将长期医嘱转抄至执行单上。7、医师开具特殊医嘱后,应向执行护士交待清楚。8、医护人员对模糊不清、有疑问的医嘱,有明确的澄清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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