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建改(2005)610号各市房管局、房改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现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传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木省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 政府组织协调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二) 建设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成木的原则。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成木。(三) 总量控制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为当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市、县(市),可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四)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木微利、限价销偲、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六) 属地化管理原则。省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部属企业及驻苏部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批准后,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七) 租仲并举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偲并举,做到产权界定清晰,租传搭配合理。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市、县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用地规模,按照“优先安排,专项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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