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doc滨州学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滨院政〔2012〕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学判定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省、市(厅、局)科技计划项目和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本条所指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后取得的成果,鉴定由学校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报市科技局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列入市(厅、局)科技计划项目后取得的成果,及少数计划外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由学校科研处审查后,报市科技局或相关厅、局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审批,原则上由市科技局或相关厅、局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一)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省及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二)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演示,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应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演示、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第十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一) 被鉴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二) 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三) 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四)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人员。(五) 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一线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全面认真、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鉴定专家有义务和贵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守秘密。第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鉴定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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