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井头镇戒毒工作实施方案.doc衡阳县井头镇戒毒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切实加强我县的社区戒毒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要求以及《湖南省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 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送审稿)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体系,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二、 组织领导(一) 成立井头镇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范祚海任组长,镇纪委书记胡元华任副组长,李昌国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昌国任主任,具体负责社区戒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 各乡镇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由各乡镇的乡镇长兼任主任,分管政法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乡镇的综治办、司法所、妇联、团工委和派出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每个乡镇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确定一名专职干部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三)城区各居委会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由居委会和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专职禁毒社工、社区民警和社区医务人员为工作站成员,由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三、社区戒毒(康复)操作办法(一) 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和期限1、 社区戒毒的对象、期限。根据《戒毒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为下列吸毒成瘾人员:(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依据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乡镇禁毒办公室报到之日起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2、 社区康复的对象、期限。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制作《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书》和《社区康复通知书》。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二) 社区戒毒的决定。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县公安局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地点1、 社区戒毒执行地点。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实际居住4个月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2、 社区康复的执行地点社区康复可以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执行,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的监护方式。各乡镇禁毒工作办公室和社区戒毒工作站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1)戒毒知识辅导和法律援助;戒毒人员的就业、就业援助;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5)发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其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义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的巧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所在地的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2) 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
衡阳县井头镇戒毒工作实施方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