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原告孙宇剑,男, 1985 年 1月 23 日出生, 汉族, 天津市人, 无职业。家住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东方虹新村 9 号楼 10门 102 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 号。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 2013 年 11月 27 日对原告作出的海关总署复字( 2013 ) 003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2 013 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处的办公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 2013 年9月12 日作出书面答复。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于 2013 年9月 12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 9月12日予以受理,并于 2013 年11月 27日作出海关总署复字( 2013 ) 0033 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目前的海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海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故被告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应为 60 日。被告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2 原告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被告属于国务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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