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4号《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文本和相关标准;(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监督管理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三)指导、监督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组织对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物业管理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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