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兴金选睿鑫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东兴金选睿鑫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东兴金选睿鑫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兴金选睿鑫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修改内容如下:合同修改内容序号位置修改类型原条款现条款1六、(三)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修改存续期内,管理人推广期已参与份额不足以对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时应在补偿日之前(含当天)以自有资金追加参与本计划,但管理人累积参与份额不超过补偿日本计划份额的15%。(补偿日的相关说明参见本章节第五部分“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存续期内,管理人推广期已参与份额不足以对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时,应在补偿日之前(含当天)以自有资金追加参与本计划,但管理人累积参与份额不超过补偿日本计划追加自有资金后总份额的18%。(补偿日的相关说明参见本章节第五部分“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2二十二、(一)管理计划的终止增加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产品提前终止,但应提前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届时将根据公告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全部份额强制退出。强制退出前,管理人划入的增强资金将折算为管理人持有的计划份额,与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一并根据合同第6条第5款“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的约定承担有限补偿条件。二、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一并修改,并与合同保持一致,原说明书内容与本次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三、合同变更流程根据《合同》的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征询意见发出后二十个交易日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或管理人公告的特别开放日选择退出本计划;委托人未在该开放日退出的,视为委托人已经同意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管理人需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委托人不同意合同变更内容,应在征询意见函发送后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管理人将征询意见函发送后第2个工作日设为特别开放日(即2016年3月28日),并于特别开放日为回复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办理份额强制退出,亦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内容的,可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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