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 实行火葬, 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宣传,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负责管理殡葬管理处(所)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 (四)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积极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已划定的土葬区,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应当按照程序划定为火葬区。第九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以及非火化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城镇居民死亡的,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亡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土葬。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它方便。第十条城镇已故居民火化后的骨灰可以葬入经批准建设的市青山公墓、京山马刨泉公墓、沙洋朱家山公墓、纪山公墓、钟祥市皇山故园、丽山陵园或者存入各地殡仪骨灰存列室( 骨灰堂、墙)。乡(镇) 村已故村民火化后的骨灰入经批准兴建的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碑志等新式葬法。第十一条土葬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 ,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第二十四条殡仪专用车辆经县以上交通部门核定后, 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第五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遗体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防止传染和污染环境。(二)殡仪馆承办火葬遗体的运送,遗体一般由殡仪车运送。(三) 火化遗体, 属于正常死亡的, 须凭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属于非正常死亡的, 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准予火化的通知实行火化。(四) 无名尸体凭公安机关的证明火化, 其丧葬费用由本级财政开支。(五)严格遗体火化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 72 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体应在 24 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 90 天。超愈期限的应商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六)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地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和监督。医院太平间存尸不得超过 3 个小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存尸登记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 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理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币等。送葬车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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