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70823( 颁布时间) 20071001( 实施时间)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9号( 文号)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7 年5月 30 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 7年8月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2007 年8月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0月1 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8月 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机构行使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由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公安、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 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第七条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 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及时到业主委员会进行变更登记。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便于管理等因素划分。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布局进行划分或者调整。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并且交付使用已超过两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第十二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 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并在其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 (三)核实登记业主的身份及其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规定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对业主身份及其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确认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较多的, 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书面推举业主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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